关于加强我省养老服务政府购买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 责任编辑:hk
关于加强我省养老服务政府购买的建议
罗会钧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养老服务也因此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养老服务是指基于老人因年老导致的生理机能退化或丧失而产生的依赖他人提供的帮助或服务。养老服务作为一项公共产品,过去一直是由政府直接提供。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政府提出以购买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其实质就是将政府采购应用到养老服务领域中,政府扮演掌舵者的角色,向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形成政府出资、机构或企业生产、老年人享受的养老服务新模式。
2015年1月,省财政厅联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印发了《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就全省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方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因为实施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目前我省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虽然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但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进行规定。
2.社会组织被动参与。目前我省社会养老组织的发展不健全,不仅在数量上存在劣势,在质量上还急需提升。不少社会组织还处在一个起步阶段,缺乏专业指导,对于居家养老运作模式不甚了解,也不清楚自身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经济补贴,其发展完全凭借自身的摸索,缺乏与外界联系,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
3.政府投入力度不足。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社会募捐和自身经营所得。目前我省社会组织依靠自身的有偿服务带来的收入甚微,也很少接收到社会企业或个人力量捐赠,因而政府的财政资金对其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4.评估监督机制缺乏。没有监督就没有执行力。目前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评估工作不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从对一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目前所谓的监督评估也只是填写一些表格,服务人员写总结并上交,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总体存在走过场和形式主义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如果缺乏保障老年人享受应有福利的法律法规,只是依靠文件通知的指示,养老服务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建议尽快出台专门或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法可依。可以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北京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对养老服务中政府、社会组织及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对如何管理非营利组织及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经营等条件进行了规定,保证了非营利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性。该法使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在施行时有法可依,保障了被服务老人的法律权益。同时可借鉴国外经验,尤其是文化传统相似的日本、韩国的经验。
2.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社会组织的数量多少、提供服务的能力如何都关系到购买的成效。为此,我们建议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扶持力度,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优惠的政策。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运作资金、办公场地、人力资源、信息获得等方面加以扶持,才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助推力。
3.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资金短缺、经费不足,社会组织就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专业培训、提供丰富多彩的养老服务项目,不能满足老年群体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建议成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专门机构,设立专项资金,加大专项投入。
4.健全评估监督制度。养老服务购买的整个过程都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审核机制,工作群体、志愿者以及义工等都应接受严格的审查。完善的评测系统应严格按合同行事,同时达到预期的服务目标,如若违反合同,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供给效果,接受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要具备独立性、专业性等资质,应参照评估机制,运用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的成效进行评估。此外,还应重视作为养老服务实际享受者的老年人的意见反馈,他们的意见应在评估机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借鉴南京市鼓楼区的相关做法,成立一个由街道老龄办干事、社区主任、社区老年人协会、服务中心的督导员组成的联合督查小组来监督和评估养老服务购买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