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我省社区戒毒人员管理存在问题亟待关注

发布时间:2018-05-09 来源:新化工委 责任编辑:参政议政处

  我省社区戒毒人员管理存在问题亟待关注

  刘雄(民进湖南会员、民进新化工委委员、新化电视台副台长)反映:经多个社区实地调研发现,目前社区戒毒人员管理存在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吸毒人员流动性大,户籍地社区管理人员管理难。按照相关规定的,吸毒人员必须在户籍地社区戒毒,定期接受尿检,录入尿检信息。第一年上半年每半月至少检测1次,下半年每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但是大部分的吸毒人员是青年,社区戒毒人员大部分都是在外打工,管理难度大。如,通过对新化县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调查发现,90%以上的工作人员表示吸毒人员流动大,开展尿检、定期谈话等工作困难。

  二是社区矫正的医疗配套设施、专业工作人员不足。许多社区没有专门的医疗室,只配备一些尿检的试纸。按照规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必须配备禁毒专干、禁毒民警、社区干部、社区医护人员、禁毒志愿者、家属等人员。而社区民警都是兼职,还承担着大量的其他工作,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精力有限。社区戒毒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尿检和维护,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且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绝大部分社区专业人员匮乏。而乡镇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基层干部又都没有吸毒检测资质,由乡镇没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干部组织戒毒人员开展吸毒检测落实社区戒毒工作管控存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三是部门之间权责不明,工作存在“单打独斗”的现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集综合心理、生理康复,社会功能恢复,防范复吸等功能为一体的工作,需要公安、卫生、司法、民政、教育、社区等多部门协调。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次吸毒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可以责令其社区康复。因为是“可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比如两人同样是初次吸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其中一人被责令为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按规定应当在三年内定期报告情况并接受尿检,另一人却无须落实任何管控措施。现在判处缓刑或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相关法律文书时需要负责执行的司法部门同意,对于成功管控社区矫正对象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作为执行主体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别说对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的社区康复人员行使知情同意权,就连对象何时出拘留所、戒毒所都不清楚,更没有一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主动到社区来报到。

  四是戒毒康复场所与戒毒人员严重不匹配。据统计,我省登记吸毒人员近20万人,强制隔离戒毒床位不足2.5万张;新化县每年强制隔离戒毒500人左右,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床位至少要达到1000张。还有部分自律能力较差的还需要到康复场所进行康复才能保证戒毒效果。目前,许多地方无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社区戒毒康复场所,如,新化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般送往冷水江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但冷水江戒毒所只有320个床位,因此,被裁决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普遍只执行了一年,少部分只收戒了3-6个月。特别是少数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各种各样的收费创收,严重影响了禁毒执法的严肃性和禁毒部门的权威,也进一步影响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推进。

  建议:

  1.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职责和流程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深入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依找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对戒毒(康复)人员集中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给予政策扶持,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着力强化禁毒工作各项保障措施。要结合实际,将禁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毒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进一步加强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好禁毒装备采购工作,提高基层实战部门装备配备水平。强化禁毒工作考评机制和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坚持综合考核和部门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价禁毒工作成效。加强和规范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建设和工作运行制度,促进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公安禁毒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

  4.加强禁毒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禁毒力量,进一步加大禁毒业务培训,推广信息化手段的实战应用,不断提升禁毒队伍的实战化水平,确保禁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