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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司法服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5-09 来源:政策与统战理论研究委员会 责任编辑:参政议政处

 

关于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司法服务的建议

孙细飞(民进湖南会员、湖南省工商联会员处副处长、民进湖南省委政策与统战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反映:

经调研了解,目前有部分省份的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对方国需司法机关提供无正在进行诉讼证明,司法机关一般都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同意开具证明,导致民营企业“走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如:湖南大诚中药生物有限公司为响应湖南省政府“一带一路”号召,在新西兰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有贸易往来和业务信用往来。为了给贸易出口国提供切实与良好的信誉保证,现出口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该公司所在地及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管辖法院出具“无正在诉讼案”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给公证处以便出具公证证明文件。该公司在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开具证明申请时,有关司法机关认为该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提供相关证明。

虽然司法机关出具相应证明没有法律依据,但类似证明是“走出去”企业在投资当地国获得融资的重要法律文书,且不可替代。司法机关能够经查证后出具有无正在诉讼的相关证明,出具证明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司法机关能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服务于民营企业发展,为企业开具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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