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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湖南省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民进湖南省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民进湖南省企业家联谊会(简称联谊会)成员由本省各类企业、中介服务业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的民进会员组成。
第二条联谊会在民进湖南省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联谊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爱国民主团结之旗帜,宏扬为国为民奉献之精神,联系、团结和引导会内人士,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合作、共同发展,为推进湖南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湖南做出应有之贡献。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四条联谊会活动范围:
(一)广泛联系经济界各类人士和相关社会团体,发展和增进友谊,积极开展经济、科技、文化和管理等方面的考察和交流等联谊活动;
(二)履行参政党职能,积极反映会员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发动会员努力参与各类社情民意和议政调研工作;
(三)努力做好会员服务工作,适时通报国内外重大时事信息、政策动向,介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动态,加强与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积极宣传会员及其他经济界人士艰苦创业、励精图治、锐意进取的优秀事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会员和会员企业的发展和提高;
(五)根据会员、企业和其它组织发展之需要,组织开展讲座、培训、交流、咨询、项目合作等服务;
(六)鼓励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入会条件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申请加入联谊会,成为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热爱民进,积极参与会内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证明;
(二)秘书处组织进行考察;
(三)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或经会长会议授权,联谊会秘书长审批同意;
(四)报社会服务处备案。
第七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联谊会的活动;
(二)享有联谊会的服务优先权;
(三)对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的形象和权益;
(三)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常年不参加活动、或不按时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参加联谊会的会员,在半年考察期满后即成为联谊会的理事。理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联谊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会员大会为联谊会最高决策机构,由联谊会全体会员组成,每5年举行1次。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联谊会章程;
(二)推选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会议必须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届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报民进湖南省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联谊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正副会长;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三)聘请顾问,任命联谊会正、副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召集理事会;
(六)依据理事会授权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届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积极参与联谊会各项工作及活动;
(三)热心公益事业;
(四)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形象,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常务理事由上届会长会提名,会省委主委会推荐,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并报民进湖南省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联谊会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联谊会工作部署;
(二)就联谊会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
(三)会员入会审批;
(四)决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必须有1/2以上正、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必须经1/2以上出席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联谊会正、副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积极参与联谊会各项工作及活动;
(三)热心公益事业;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在联谊会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联谊会正、副会长由上届会长会提名,会省委主委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并报民进湖南省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督促和指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各项决策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对外联络交流。
第二十七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可受会长委托主持联谊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联谊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省委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原则上由会省委社会服务处负责人兼任;联谊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社会服务处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组成,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执行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决定;
(三)管理及聘任工作人员;
(四)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联谊会经费和资产来源:
(一)会员会费:会长、副会长企业会员2000元/年;常务理事企业会员1000元/年;理事企业会员500元/年;非企业界会员和会内工作人员100元/年以上;
(二)企业和社会捐赠;
(三)民进湖南省委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联谊会经费和资产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会内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联谊会的经费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民进湖南省委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联谊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要求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通过,并报民进省委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联谊会终止前,须在民进湖南省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谊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