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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湖南省企业家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 责任编辑:社会服务处

民进湖南省企业家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谊会财务行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联谊会经济事务,联谊会可在本制度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联谊会由秘书处行使财务管理职能,秘书处为本会资产管理部门,接受联谊会会长领导,对联谊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机构 人员 职责

  第四条:联谊会秘书处设财务专干两名,其中一人担负会计职责,一人担负出纳职责。

  第五条:秘书处的财务职责:

  (1) 负责收缴会员会费

  (2) 负责会员和其他赞助单位捐赠现金和实物的管理

  (3) 按理事会决定对每次活动的经费进行预算,对活动开支情况进行决算。

  (4) 负责审核联谊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5) 对联谊会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6) 定期向会长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7)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8)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会计专干的职责:

  (1) 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手续完整性

  (2) 记账、报账并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3)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七条:出纳专干的职责:

  (1)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 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单据

  (3) 办理现金收付,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4) 配合会计进行各种帐务处理

  第三章资 产 管 理

  第八条:联谊会财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及时办理收付和记帐工作,货币资金由出纳专干管理,会计专干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第九条:联谊会收入和支出业务应分开处理,未经理事会审批不得相互对抵。

  第十条:联谊会经费开支报销,必须由经办人、财务专干、秘书长签字报会长审批,方可报销;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实物验收证明人签字。

  第十一条;联谊会秘书长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对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联谊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因联谊会工作需要需借支备用金,借款单应由秘书长和会长审批,审批权限比照本章程第十三条,未经审批,财务专干不得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三条:联谊会购入资产单位价值在200元及以上,预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四条:联谊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改良、报废和处置,需事先由秘书处提报计划,由常务理事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生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五条:联谊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物出厂价计价入账,无出厂价相关资料的,由财务专干按市场行情核定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收 益

  第十六条:联谊会会费收益除必要开支外,根据联谊会章程规定,属全体会员所有,必须用于联谊会活动开支,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联谊会经费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不得透支使用。

  第十八条:联谊会经费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理事会换届时必须由秘书处进行财务决算,向理事会报告并向新一届理事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联谊会秘书处制定,在具体实施中可不断补充完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第二届民进湖南省企业家联谊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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