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治对策
2013年湘江保护民主监督报告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 责任编辑:参政议政处
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的原因分析及其
防治对策
民进湖南省委会
(2013年)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全长856公里,承载着我省60%左右的人口、75%以上的生产总值,自古以来就是三湘儿女的生命之源,孕育了璀璨的湖湘文化。湖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湘江流域的保护和治理,一批重点治理项目顺利推进,大批污染企业被关闭、退出和停产,工业污染得到了明显控制,但生活污染、农业污染等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湘江流域每年使用农药4万吨左右,化肥220万吨左右。每年经雨水冲洗带入径流,辗转汇入湘江的农药、化肥量分别为700吨和2.2万吨左右,畜禽养殖污染比重也不断上升,农业面源污染成为导致湘江有机污染负荷逐年提高的主要原因。
农村面源污染的整体危害较大,但由于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等特征,整治难度较大。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较多的防治措施,特别是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各地相继掀起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热潮,农村面源污染整治逐渐纳入到湘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本仍然处于“示范区”建设的探索阶段。要想整体推进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需要结合湘江流域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创新思路,打造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为此,民进湖南省委成立了“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的整治对策”课题组,由民进省委副主委、政协湘潭市委员会副主席马石城教授牵头,组织湘潭、株洲、永州、衡阳四地会内专家学者,历时三个月,重点对永州、衡阳、株洲、湘潭等地域进行了实地调研。课题组听取了四个地方的环境保护局、农办(市委农村工作部)、农业局、畜牧局等市直部门的专题汇报,对湘潭县三个乡镇(茶恩寺镇、谭家山镇、中路铺镇)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建制镇污水处理等进行实地考察,听取了现场汇报,召开了两次研讨会,征求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成功的相关经验,最终形成了本次调研报告。
一、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的现状
农村面源污染是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理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其污染物主要来源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居民生活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二是农业生产形成的面源污染,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而流失的肥料、农药,残留在农田中的农用薄膜和处置不当的农业畜禽粪便、粪水、恶臭气体,不科学的水产养殖等产生的水体污染,农业生产产生的秸秆、尾菜、食用菌菌棒等产品,化肥、农药、苗床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等。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对农村面源污染的危害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进行了一系列可贵的探索,但污染趋势并没有得到扭转,湘江流域的农村面源污染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畜禽养殖污染现象突出
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一段时间来,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诸多措施鼓励、引导农民养殖致富,湘江流域的畜禽养殖业因此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衡阳、岳阳、长沙、永州、湘潭等地年出栏生猪均在 500万头以上,成为湖南省生猪养殖的重要基地,但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带来诸多不容忽视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是污染空气。粪便堆积发酵后,产生氨、硫化氢、甲基硫醇等有害物质,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二是损坏水质。粪便的淋溶性强,能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使水体变黑发臭,无法食用,也无法灌溉,并导致水中的鱼类或其他生物死亡;三是侵蚀土壤。粪便的大量堆积,造成土质过肥,直接腐蚀农田,使之降低或使之失去生产能力;四是粪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不及时处理,会孳生蚊蝇,致使环境中病原种类最多,病原菌和寄生虫蔓延,引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危害人类健康。湘江流域的畜禽养殖业主要以家庭散养为主,规模小,分布散,加之畜禽行业风险大,利润低,小规模和散养的畜禽养殖场没有任何治理设施,大多数畜禽粪便基本没有任何处理,养殖废水直排江河,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例如湘潭是全国闻名的生猪养殖大市,2012年全市出栏生猪548.91万头,出栏肉猪514.24万头,年末生猪存栏283.09万头。目前,全市80%以上的猪粪尚未达标排放,有的根本未处理就排放。全市生猪养殖业年产生的废水量为640万吨,向农村环境排放化学耗氧量(COD)年约5686吨,排放氨氮年约1069吨,日积月累形成了庞大的污染源,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对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居住和生活环境,饮用水源及其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株洲市每年产生的人畜粪便达350万多吨,约有40—50%的人畜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径流、下渗,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又如,湘江在永州段流经七个县区,初步统计,2012年7个县区共出栏(笼、水)生猪、牛、羊、家禽和水产品分别为595.8万头、27.4万头、52.7万只、6126万羽和14.7万吨,分占全市总产量的67.3%、65.2%、76.6%、68.1%和73.9%。7个县区的养殖业总产值118.33亿元,占全市养殖业总产值的70.2%。由于资金问题,环境设施缺乏,导致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甚至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很大变化。据调查统计,永州流经湘江的7个县区,畜禽年排粪便大约344.3万吨,当地水源地、地表径流和良田被畜禽粪便尿污染的比例分别为3.5%、5.2%和2.5%。
2.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堆乱排现象严重
由于基础设施薄弱,资金缺乏,湘江流域的大多数乡镇没有基本的排水和垃圾清运处理系统,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使农村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严重。虽然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很的大努力,但问题没有得到整体性改观。据测算,永州一年产生的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达96万吨,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倾倒、随地投放,在一些农村呈现出“围村、塞河、堵门”之势。近年来,湘潭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投入1.5亿元,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农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大量发放户用垃圾桶、建设户外垃圾池、建立垃圾收集保洁队伍,使得一些乡镇的部分生活垃圾通过保洁员得到收集,但因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理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大多数生活垃圾是采取随意堆放、野外填埋与盲目焚烧的处理方式,建筑垃圾更是直接倾倒在国道边,湘江大堤上。由于垃圾堆放与野外填埋大多没有进行防渗处理,垃圾废水的渗透与野外焚烧方式产生的二次污染又加剧了农村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
农村生活污水基本处于无序排放状态,大多不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此外,湘江流域小城镇生活污染的治理形势也不容乐观。大多数建制镇没有污水处理场所,居民的生活废水基本直接排放到小溪小河,并最终流入湘江。例如湘潭县中路铺日均污水排放量为0.71万吨,除镇区有一条排污管外,基本没有其他排水设施,雨污水处于自然排放状态,基本上是利用自然沟、河,农田灌溉系统进行排污,且多为简陋的明沟,或与道路两侧的排水沟合为一体,就近排入水渠,无雨、污排水系统,大部分灌溉渠道与排水渠道合用,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混合,造成了污水重复循环污染,对当地环境影响很大。个别建制镇利用国家专项资金修建了污水处理厂,但运行效果不佳。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小城镇建设缺乏规划,起初没有对污水管网予以关注,事后补建难度极大。管网建设投资大,一般为污水处理厂的2-4倍,一般的小城镇难以筹措到如此大的建设资金。没有配套的管网,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只能是“聋子的耳朵”,变成纯粹的摆设;二是已经建成的管网,雨污分流系统改造不到位,雨污混流,地下水深入以及河水倒灌等问题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降低,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果;三是缺乏运行经费。有些建制镇虽然建成污水处理厂,但缺乏相应的运行经费,只是在迎接相关部门的参观与检查时,偶尔运行几天,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更有个别污水处理厂由于选址错误,根本不能使用,完全废弃不用。
3.过量施肥、施药现象没有得到扭转
肥料是农业生产资料的重要要素,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积极的增产作用。由于化肥的增产作用明显、使用方便,人们对化肥的依赖性呈加重趋势,尤其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湘江流域农业的化肥用量迅速增长,但过度施肥会对环境造成很大损害:一是有机无机肥料配比失衡。伴随氮肥和磷肥投入量的快速增加,有机肥施用比例持续锐减,致使湘江流域农田养分平衡总体状态得不到有效改善,无法实现种地与养地的辩证统一;二是有机化肥养分流失严重。大量使用氮肥,氮素在土壤中的盈余迅速增加,被冲刷流入江河湖泊,从而加重了湘江水体富营养化等环保难题;三是肥料利用效率逐年下降。据调查统计,我国稻、麦的氮肥利用率只有27%,过量使用化肥不仅造成氮肥的极大消费和损失,也会湘江的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压力。例如永州全市种植业化肥折纯使用总量为199062.97吨,总流失量折为6324.7吨,地表径流流失量总磷591.71吨。仅2012年度,全市流失量335.29吨,基础流失量256.41吨。这些氮磷流失,构成了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在株洲,全市每年使用各种化肥约为11.5万吨,农田氮肥的平均利用率仅为30%,其他近70%的氮素都流入农村环境,造成地力下降,土壤板结,水体硝酸盐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严重影响农村资源的永续利用;四是导致土壤的PH值下降。大多数农作物适宜生长的土壤是中性或微酸性,土壤酸碱度范围一般为5.5至7之间。由于过度施肥,湘江流域土壤出现了酸化现象,株洲个别地方土壤的PH值下降到3.5,土壤污染严重,庄稼甚至发生了发黄、死苗等现象。
此外,过度使用农药也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例如株洲耕地面积228.45万亩,每亩的农药使用量大约为1000克,农药总使用量为2284吨,而实际上大部分农药通过各种方式进入环境,造成农村水体、土壤、大气、作物污染,其中能真正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农药仅占施药量的10—30%,其他20—30%进入大气和水体,40—70%残留于土壤。
为了降低过度施肥、使用农药对环境的危害,湘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加大了对农药市场的全面清理整顿力度,深入检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标签标识管理等情况,坚决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各种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对在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杜绝五种剧毒农药的使用,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基础上,湘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效果良好的防治模式:一是湘潭县的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湘潭县茶恩寺于2010年成立了惠农合作社,土地流转3000多亩。合作社响应政府的号召,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对农业产生过程中的污染源进行控制,经过一年的治理,探索出一些方法,取得了成效,也体现了效益。例如针对化肥过量使用的问题,通过实验,将每季每亩的施肥量控制在25公斤复合肥、5公斤钾肥、10公斤尿素,减少了30%的施肥量,既节约了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土壤的污染。针对过度用药的问题,惠农合作社选择低毒环保长效的农药,对农作物进行病虫害的防治。主要选择德国贝尔公司和美国安邦公司的农药,彻底改变原来发现病虫害才治理的做法,采取“没病预防、有病根治”的办法,全部实现一季只需要两次用药即可丰收,减少成本投入,降低农药残留,减少污染。二是株洲等地的测土配方模式。从2009年开始,株洲市在城市四区各乡镇全方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2011年全市城区四区共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5.5万亩,使用作物专用配方肥料1178吨,覆盖面积3.4万吨,减少化肥用量273吨,肥料利用率提高了5%,极大了降低了肥料投入,减少了化肥对周边环境,湘江水源的污染。
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推广绿色农业,减少施肥量、施药量,既能减少成本,又能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不失为一种值得推广的模式,但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初级阶段,绝大多数户还处于家庭承包的散户阶段。散户的种植模式不同于专业合作社,有的农户不懂科学施肥、合理用药,过度施肥、用药超量、重复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了很大的污染。此外,测土配方虽然效果很好,但在实际中也遭遇较大的瓶颈。因为缺乏科学的检测,对土壤污染的程度没有具体的数字,对化肥、农药的最低使用标准没有一个标尺,只能靠探索前进,难以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4.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基本没有得到处理
由于地膜技术可以提高蔬菜、瓜果等产量,所以该技术在农村被广泛推广。但是,地膜的大量使用,回收率又低,便残留在土壤中,使土壤的结构被破坏,影响土地的产量。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地膜覆盖技术的广泛应用,湘江流域废旧农用薄膜造成的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农用残膜系高分子化合物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属于难以降解的塑料,熔融指数高,降解周期为200-300年,而且,降解过程中还会溶出有毒物质。如果让它遗留在土壤里,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一是对土壤产生的危害,削弱了耕地的抗旱能力,降低了土壤肥力水平;二是对农作物的危害,它会破坏了土壤理化性状,造成植物根系生长发育困难,影响肥效正常吸收,导致产量下降;三是对牲畜的危害,如果牛羊误吃残膜后,阻隔食道影响消化,甚至导致死亡。据调查,湘江流域农膜治理形势严峻。例如2012年,永州全市厚度≥0.008mm地膜用量2195.9吨,覆盖面积57.93757万亩,基本没有回收处理条件,农膜使用回收率很低,白色污染较为普遍,农膜埋在土壤,对农业造成面源污染。株洲市农膜的使用量每年500多吨,产生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包装废弃物2000吨。上述农膜等农业废弃物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
为了解决农膜等农业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各级人民政府也进行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湘潭县茶恩寺惠农合作社探索出一些“减量、回收、过程控制”的模式。其具体的做法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针对育秧地膜污染的问题,合作社专门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搭建育秧棚,进行集中旱土育秧,配合农业机械化插秧,杜绝薄膜在田间出现,减少污染;二是针对农药瓶、农业袋乱丢的陋习,合作社专门请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施药季节全部在就近的驻地进行室内比对,做到农药瓶、农药袋不出门,施药完成后集中将塑料包装进行焚烧处理,完全杜绝残存农业包装对水资源的污染;三是针对育秧盘乱扔的问题,合作社从管理入手,插秧季节聘请的人员必须凭洗净后的育秧盘才能到育秧棚领到秧苗,彻底根治乱丢的陋习。在湘江流域,虽然规模种植在不断发展,但合作社经营仍只占很小比例,大多数农村还是散户经营,散户的环保意识较差,随意丢弃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对此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整治措施,因此湘江流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无序状态,治理形势不容乐观。
5. 病死畜禽、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没有得到重视
畜禽养殖业是一个“技术+资金”的高风险行业,会经常出现病死畜禽现象,但病死畜禽体内带有大量致病微生物,如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其腐烂发臭,病原体会随水流、空气到处扩散,不仅污染环境,还容易引起人畜疫病流行。由于养殖户的环保意识较低,加之管理不到位,湘江流域规模养殖场的“化尸池”建设严重滞后,加上无害化处理补助不能及时拨付,个别地方出现将病死畜禽尸体随意废弃的现象,给农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污染,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隐患。每年的汛期一到,洪水就会将各地散存的死猪冲积到湘江中,对湘江的水质构成较大的危害。例如,2013年3月,湘江长沙、株洲、湘潭等地段多处漂浮大量的死猪,由于处置及时,没有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湘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置,更为严重的是,据新闻媒体报道,个别种猪场用药溶解病死猪,将尸水直排湘江,引发了人们的心理恐慌。
医疗垃圾是指规模畜禽养殖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如一次性针头针管、一次性塑料盘、输液袋、输液瓶、输液管、注射针、各种导流导液的胶皮管、带菌的纱布纱条棉球以及各种病畜禽手术后的切除物等。畜禽医疗垃圾含有大量的人畜共患病原菌或病毒,有时比人用医疗垃圾危险性还大。一些残留的药物、药液还会对当地的水质、环境、食品安全(动物误食、水产误食)等造成巨大的危害。特别是防疫用的疫苗(弱毒苗、灭活苗)的残留物散播会导致免疫的失败或疫病的产生和流行。但令人遗憾的是,现行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只关注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而对畜禽养殖所产生的医疗垃圾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据调查,目前湘江流域的畜禽养殖户的相关意识较低,部分养殖户根本没有专门的饲料、兽药储存间,没有合理垃圾处理方式,猪场用过的疫苗瓶、注射器等随意堆放,存在很大的环境污染隐患。
6. 秸秆焚烧整治效果不尽人意
秸秆是指水稻、小麦、玉米等禾本科农作物成熟脱粒后剩余的茎叶部分。在工业化以前,人们将稻秆晒干储藏,可用作柴火,编织坐垫、床垫、扫帚等家用品,铺垫牲圈、喂养牲畜,堆沤肥还田,很少被直接浪费掉。近二十年来,由于煤、电、天然气的普及、各种工业制品的丰富,农村对秸秆的需求减少,大量秸秆的处理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法律禁止,但一些农民图省事,对于废弃的秸秆往往是“一烧了之”,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是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二是污染环境。作物秸秆燃烧产生的烟气不仅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焚烧秸秆的气味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三是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四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五是浪费资源。作物秸秆有诸多用途,可以作饲料、肥料(一亩玉米秸秆相当于4000公斤土杂肥、18公斤碳铵、10公斤过磷酸钙、8公斤钾肥)、食用菌培养料和工业原料。田间焚烧是对秸秆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2012年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湘江流域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展开了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专项治理工作。经过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湘江流域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有所好转,例如2012年,株洲市茶陵县农业局在下东条心、长乐、齐心、四联等四个村和下东示范农场组织实施了秸秆还田技术补贴项目示范。通过农业部门宣传发动、培训农民技术、开展腐熟剂产品试验示范、强化项目监管等,基本解决了秸秆焚烧、烟雾缭绕等问题。但总体而言,各地的治理成效很不均衡。有些地方的工作成效较为明显,例如永州全市产生秸秆总量为294.9万吨,其中丢弃量20.45万吨,田间焚烧量75.33万吨,还田量67.62万吨,堆肥量65.46万吨,作饲料25.67万吨、作燃料23.86万吨,做原料3.47万吨,做其他用途13.16万吨。由此可见,在永州,大部分秸秆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利用率达到了67.5%,但仍然有一些秸秆没有得到利用,随意丢弃占6.9%,田间焚烧占25.5%。株洲的秸秆治理水平亟待提升,虽然早在2009年,市政府提出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测算,株洲每年生产水稻秸秆达100万多吨,但大部分水稻秸秆是露天焚烧处理,不但浪费了宝贵的资源,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二、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现象严重的原因分析
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形势之所以严峻,除农村面源污染“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的客观原因外,还存在如下不可忽视的主观原因:
1.以点带面,难以整体推进
湘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相当重视农村面源污染的整治工作,自2010年来,各地相继开展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永州市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建设涉及6个县区8个乡镇63个村共75891人,主要内容是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经过两年的努力,示范区内95%以上农户实现了雨污分流、饮用水合格率达98%,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的现象得到了整治,环境质量明确提高。此外,永州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截至今年七月低,全市共创建省级生态乡镇46个,省级生态村127个,市级生态村501个,建设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区8个。
株洲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也在稳步推进,其涉及范围为6个乡镇、20个村,受益人口达23171人。经过两年多的建设,示范区的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得到了有效处理,建成了全市第一家农村集中式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占地3316平方米,建成了1598个小型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二是建立了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共建成垃圾中转站4座,购置垃圾收集车4台,保洁车16辆,小型收集池286个和垃圾桶6800个;三是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了控制,建设沼气池166个,养殖栏舍改用生物发酵床面积11400平方米,增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量为3000吨﹨每年,BOD减排量约为85吨﹨每年,氨氮减排量约为9吨﹨每年。株洲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开展得更为有声有色,截止2012年,株洲市共成功国家级生态乡镇19个(包括炎陵县全部15个乡镇),国家级生态村3个,创建省级生态乡镇42个,省级生态村131个。
图表二: 永州市、株洲两市农村环境治理示范区覆盖面情况*
总数 |
比率 |
|||
永州市 |
省级生态乡镇 |
46 |
188 |
24.5% |
省级生态村 |
127 |
5326 |
2.38% |
|
市级生态村 |
501 |
5326 |
9.41% |
|
连片整治示范区 |
8 |
188 |
4.26% |
|
株洲市 |
国家级生态乡镇 |
19 |
105 |
18.1% |
国家级生态村 |
3 |
1560 |
0.19% |
|
省级生态乡镇 |
42 |
105 |
40% |
|
省级生态村 |
131 |
1560 |
8.40% |
由此可见,环境治理示范区所占比例很小,在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下,在大量治理资金的投入下,短时间取得成效并不奇怪。但要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示范区的一些作法,显然是不现实的,重金打造的“攸县模式”、“醴陵模式”等只能是“千般宠爱集一身,万绿丛中一点红”,其良好的环境卫生情况并不能代表农村整体环境的改善,其成功经验,其他地方也难以复制。就整体而言,示范区的突飞猛进和大部分农村的“仍然如故”并存,通过“示范引领”,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整治农村面源污染的突出问题。
为了突破农村环境治理的上述瓶颈,湘潭市2012年启动了农村环境全域推进工程,力争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典型示范”向“全域推进”转变;二是从“单纯清扫”向“综合治理”转变;三是从“政府行为”向“群众运动”转变。在一年的整治活动中,湘潭县市区和乡镇共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300多次,参加人数达到40万多人次,清运陈年垃圾近5万多车,整治河道230余公里,清理塘、坝、水库等水体35000亩,垃圾围城、围镇、围水、围路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仍然还停留在重点地段、重点领域的整治范围,离农村全域环境的整体改善还相距甚远。
2.项目驱动,难以持续推进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各地财政普遍处于“保运行”的状态,农村环境保护的整治资金大多依赖中央、省市项目资金投入。从2012开始,湘潭市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示范村项目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两年来,湘潭市共创建示范村60个,累计投入资金1358.04万元,总计配备户用垃圾桶12372个,户外垃圾桶2911套,新建垃圾池1417个,垃圾中转站12座,配备人力垃圾车86台,60个示范村都成立了专职的保洁队伍,共聘请保洁员144名,制定了日常保洁制度,共清理陈年垃圾828吨,新产生的垃圾做到了日清日扫,真正做到了家园清洁、田园清洁。但是上述仅仅依靠政府项目资金来推动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程难以持续下去,一旦湘潭市不再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示范村项目”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范围,那么上述60个示范村的面源污染就会出死灰复燃。近三年来,株洲市总共争取了连片整治资金8145万元,项目覆盖了所有县市(炎陵县、醴陵市、攸县、株洲县、茶陵县)以及两区(云龙示范区、荷塘区),为消除农村面源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如果上述整治项目到期,农村环境连片治理就会告一段落,在没有后续资金注入的情况下,上述面源污染治理就会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2010年至今,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区等10个县市区启动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9700万元,项目治理方式按照饮水源地保障、农村生活污染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大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取得了实效,但一旦缺乏项目资金,相关整治工作就会处于停滞状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衡南县云集镇、南岳区南岳镇、衡阳县杉桥镇等4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本纳入到2013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目标任务,但至今尚未获得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地方财力有限,乡镇和村庄环境治理的资金难以落实到位,无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造成衡阳市2013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整体推进缓慢,示范区内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举步维艰。
3.政府主导,难以深入推进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特别是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科学平衡施肥技术,推广生物物理防治技术,开展农业病虫综合防治,开展养殖小区建设,推广畜禽粪便处理综合利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等均需要很大的资金投放量。攸县环保局提出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启动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仅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就需要4610.16万元,其中省环保厅拨付专项资金3000万元、县财政配套1610.16万元。醴陵市10个村环境连片综合治理项目(一期工程)就需要投资754万元。在湘潭市,自2011年全面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以来,各乡镇在环境卫生整治上资金投入上多的超过了100多万元,甚至达到了近300万元,少的也达到了30万元以上。一个行政村在环卫设施的资金投入一般需要5万元以上,村组保洁员队伍工资还需保障,运行成本高,乡镇财政捉襟见肘,因此由政府大包大揽的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难以为继。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进行了一些可贵的探索,力求建立“财政安排、部门支持、乡镇配套、村组自筹”及社会参与治理的多元投入模式。株洲市在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方面引入市场化机制,把能够推向市场的项目推向市场,株洲县引进了华新水泥厂消化垃圾等,此一项目是引入市场机制的成功典范。在湘潭,加快粪污处理处理能力,经过几年的实践,将原有的“龙头企业+农户”的产业化运作模式进一步扩展、延伸。在发酵床养猪模式推广上成功探索出“行业主管部门+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养殖户”的技术推广模式。即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组织对发酵养殖关键技术进行研究,、组装和配套,编制技术资料,开展示范与培训,将规范、直观、操作简便的配套技术,直接展示给农民,龙头企业伟鸿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垫付部门资金建好标准化发酵床养猪栏舍,再交由农户进行生态养殖,待生猪出栏后由公司统一收购扣回垫付资金。自2008年至今,全市累计示范推广发酵床养殖面积达55万平方米,累计出栏生猪100万头,直接减少粪尿污染排放300万吨以上。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但总体而言,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社会参与面不大,市场化程度很低,社会参与效果不佳,在大多数地方,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还基本上停留在“政府唱独角戏”的层面,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底子薄,工作任务重,环保设施简单落后,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缺口较大,长效机制就难以有效建立,已经得到整治的地方还会出现反弹,更何况全面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的整治工作。目前,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难以深入推进,形式不容乐观。
4.基础不牢,机制不活,难以科学推进
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必须夯实基础、理顺机制、整合资源,但目前存在基础不牢、机制不活的缺陷,农村面源污染的整治难以科学推进,极大影响了整治效果,必须予以改进:
(1)执法力量薄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环保能力较弱。例如永州市县两级均成立了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但只有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40余人,与现实需要承当的职能要求相比,人员数量远远不足,按照一人监管2万亩计算,全市需要农村环境保护人员200人以上;二是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例如衡阳市环保局现有工作人员140人,其中环保专业及相近专业的只有49人,仅占总人数的35%。同时,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编制没有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难以适应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环境监测站核定编制为84人,没有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部地区市级监测站人员编制不少于100人”的规定;三是农村环保执法力量处于空白状态。当前,大部分农村乡镇没有专门的专门环保机构,与农村环保相关的工作,一般由建设、农业等部门的同志兼任,存在责任不明、工作不实等弊端,例如针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面源污染、土壤污染、污染事故等方面的问题则存在无人管、无人问的现象。株洲市为了强化农村环保能力,2011年开展了农村基层环保派出机构试点工作,醴陵市设立了四个环境保护所,安排了5—7个编制人员;攸县乡镇均设立了环保站,安排人员2—3人,云龙示范区云田乡设立了环保站,配备人员2名,其他地方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受到严重制约,迫切需要建立乡镇环境管理网络。
(2)整治资源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多头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渠道,跨县市区、跨地市的环境综合整治联动机制还有待健全;在现实工作中,农村环境的责任放在环保部门,但工作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交通、卫生等,相关经费也在上述部门,环保部门有责任,却没有任何抓手,推动工作主要靠协同,责任主体力量非常薄弱,难以形成合力。
(3)基层群众的参与意识不高。虽然各级人民政府很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面源污染整治氛围。例如湘潭市教育部门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市妇联发挥妇女同志主力军的作用,各村充分发挥“老协”的宣教督促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而言,效果并不很明显效果:一是广大群众认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政府的事情”“干部的事情”,参与热情不高,要想让农民承担一部分治理费用,在目前阶段是很不现实的;二是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功能存在“上边热,下边凉”的现象,县市区和乡镇的干部高度重视,工作力度大,但有的村组干部不积极,工作敷衍塞责,走过场、缺乏主动性。
(4)农村环保技术落后,治理效益亟待提升。农村环境保护需要科技的支撑与推动,例如农村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秸秆利用,土壤的污染防治缺乏适合农村需要的成本低廉的实用技术,目前这方面的成熟配套的技术无论研究与推广利用都很不够。
(5)治理决策欠科学,影响治理效果。对于农村垃圾处理,我省普遍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处理”模式。湘江流域广大农村的人口密度各不相同,交通情况差异很大,应该因地制宜,推出不同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对于高山地区,交通很不便利的地方,只能由农户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后,由村组对不可回收部分进行统一填埋处理。如果忽视具体情况,强制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处理”模式,不但劳民伤财,治理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湘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整治的几点建议
农村面源污染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资金投入、体制机制理顺、新技术推广、法律保障等方面全面推进,方能取得实效。
1.资金保障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环保投入的主体是业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投入很难落实,而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也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工业上,对农村环保投入甚少,历史欠账多。落后的基础设施与日益加大的污染负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导致了农村环境污染的加剧。因此,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首要问题是资金不足,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筹集治理资金:
(1)增设环境税。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为了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建立工业反哺农业机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在城市征收水污染税,全国统一税率,按照企业、家庭的用水量进行征收,所得税收专门用于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另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等固体废弃物征税,一方面可以筹措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资金,另一方面,还提升公民的环保意识,减少固体污染物。
(2)增加财政投入。在继续加大农村生态环保工作的专项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方案,测算出每个乡镇年度资金需求量,逐年提高财政拨款额度,加大对农村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确保稳定有效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为了强化此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治理经费投入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范围。
(3)引入民间资本。尽快制定有关投资、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不同经济成份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面源污染治理,特别要推广湘潭所实践的“行业主管部门+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养殖户”模式。采取BOT模式,加快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有条件地建立垃圾处理产业,积极引进市场资金投资。
(4)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科研攻关的投入。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技术突破不能单凭村民自身的摸索,必须借助相关科研人员的技术攻关。应针对农村的具体情况, 将科技运用到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中,把村民眼中的垃圾变成宝贵的可利用资源。
(5)调动村民的力量。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既是各级政府的事情,也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的范围,村民委员会或农村应当承担部分治理费用。村集体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由村集体承担部分治理费用,没有集体收入的,通过社会捐助、群众集资、政府配套等方式解决。
2.体制机制保障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方能发挥合力,产生聚集效益。
(1)完善农村面源污染的环境管理体制。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涉及农、林、水、环保、卫生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能相互交叉,往往会出现都想管却都管不好的困境,因此,要建立指定专门部门对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机制,有利于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避免农村面源污染管理混乱的局面。
(2)夯实基层环保力量。农村面源污染点多面广,分散隐蔽,不易监测、难以量化,治理难度大,必须夯实乡镇环保整治力量,建立健全“一个组织、一支队伍”,即建好乡镇环卫管理所、保洁队伍:一是在乡镇一级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立环境污染监管中心。目前而言,每个乡镇政府至少要配备一名行政编制的环保专职干部,重点乡镇要建立环保派出机构,工业企业比较集中或者区域开发强度较大的农村要安排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二是要建立市场化的日常保洁队伍。各村居和不同等级的城镇道路、河道要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职保洁员,有条件的地方积要极推行社区物业管理,聘用专业保洁公司,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日常保洁水平。
(3)加快建立县市区项目资金整合模式。现在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来源多,分散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只有各级各部门集中投入、共同发力,才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要整合相关部门资源、集中资金,按照各自项目的要求,分项投入,整合使用,单项验收,提高整治效果。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将农村环境治理、饮用水安全、乡村清洁、规模生态养殖、清洁能源、改厕改卫等项目资金整合,捆绑使用,集中投入,分步实施,发挥资金的聚集效益。
(5)建立健全相关考核机制。一是建立绿色GDP绩效考核机制,把此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农村环境治理的考核机制。在湘潭、株洲、永州等地的实践证明,采取“票子、面子、帽子”三结合的“重奖重罚”的方式具有较强的行政推动力。例如永州市政府下发了《永州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试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乡镇、村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乡镇环保机构设置等18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目标考核,分阶段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具体目标,对于整治项目不到位、工程滞后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建议借鉴湘潭、株洲、永州等地的成功经验,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湘江流域农村环境整治考核办法”,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措施、成效、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考核的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情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查漏补缺,及时整改。
(6)建立村民环境自治机制。一是由县民政部门、乡镇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通过规章制度提高农村的环保意识,引导农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二是在农村成立环保合作社、环保协会,配合政府进行环境治理工作,对公民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监督,并向政府及时反映农村环境污染情况;三是利用政府的补贴或社会捐助,由村安排保洁员负责道路清扫和垃圾转运。
(7)加快土地流转机制。现在湘江流域农村集体土地大多是“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化经营的比例还很低。农村散户的环保意识淡薄,随意丢弃农资包装,在施肥、用药方面超量、重复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通,成为造成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解决散户“点多、面广、整治难”的问题迫在眉睫。因此,加快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建设标准化农业园区和组建农村合作社,推广和深化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共享机制,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规模化种植,既能增加农民收入,更能有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8)划定生态红线 建立补偿机制。首先将湘江两岸五公里之内的流域划定为生态红线,在红线控制区域内,推行生态农业,建立“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农资配送网络,普及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推广测土配方,合理使用化肥。禁止规模畜禽养殖,已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偿。小型养殖户要求建立化粪池,为农业生产提供肥料;其次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由各级财政对那些为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地区和群众给予必要的补偿,真正做到“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受益多”,绝不能让保护生态环境者吃亏,为此应当建立如下几大类型的补偿机制:一是财政转移补偿。由省财政向下游市财政征收补偿费,然后由省进行财政转移补偿;二是产业生态补偿。补偿或奖励采取清洁生产的企业和农户;三是项目建设支持,对采用“两型”技术的地区、企业和个人进行项目支持;四是建立湘江上游生态贡献机会成本经济指标模式和经济价值评价模型,对生态控制机会成本量化为碳排放指标,折算省里对市GDP的考核指标;五是开发性补偿。借鉴浙江绍兴的经验,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分区,限制一些产业在处于湘江上游的永州发展,而在处于中下游的衡阳、湘潭、株洲等则为永州提供“异地开发生态补偿”,三地市的工业区对永州市特定产业给予政策优惠,凡在三地市工业区开办的永州特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市级财政分成所得部分,永州市得50%以上。
3.科学保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想提高农村面源污染的实效,必须科学规划,开发运用低廉实用的治理技术,使得治理效果做到事半功倍。
(1)科学规划,突出治理的重点。从农业源污染产、排总量(总氮、总磷、COD、铜、锌)来看,永州种植、养殖业产生污染物最多的为畜禽养殖业占90.5%,其次为种植业占8%,水产养殖业仅占1.5%;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最多的为畜禽养殖业占78.9%,其次为种植业占19.6%,最少的为水产养殖业仅占1.6%。据统计,2012年,永州市,全市畜禽养殖排放化学需氧量60195吨,氨氮6556吨,分别占排放总量的50.9%、49.9%。畜禽养殖业的治理显得尤为重要。而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布局不够科学合理,养殖户建场随意性比较大,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的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部分养殖场紧邻居民集中居住区和交通干线,还有不少散养场点设在房前房后,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大。因此,要注重科学规划,推动畜牧业科学发展根据自然条件和地理条件,按照“牲畜上山、水禽下田、园地养鸡、粪便育林”,实现畜牧业从城郊平原向山区丘陵转移,从沿江沿河沿水库向农业生产区转移,从房前屋后向生态养殖区转移,促进立体型种养生态畜牧业发展:一是坚持推动畜牧业发展与种植业布局相衔接。按照畜禽排泄量和作物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科学规划种养业布局和规模;二是坚持推动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相衔接。适度控制人口密集区的养殖业规模,充分挖掘山地资源,大量推进畜禽上山,不断推动畜牧业生产向适度规模方向发展;三是坚持推动畜牧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衔接。按照建设现代畜牧业的要求,积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和生态农场。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规划建设一批生态养殖小区,着力推广立体生态种养、实现人蓄分离,种养结合,有效促进农场环境改善。
(2)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在充分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湘江流域地区的实际需要,推出较具有针对性的四种垃圾处理模式,初步形成定点分类、定时分收、定点分集、定期处理的垃圾处理机制:一是“户组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工作模式。主要针对距垃圾处理场较近、人员居住密集、交通便利的乡镇开展;二是“户组分类、村收集、乡镇(片区)处理”工作模式。主要针对离垃圾处理场距离较远、运输不便,转运成本高的乡镇;三是“户分类、村(组)收集、处理”工作模式。主要针对高山地区,交通很不便利,无法由乡镇开展集中清运处理工作的乡镇,采取农户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后,由村组对不可回收部分进行统一填埋处理;四是“户产、户分、户处理”工作模式。主要针对高山地区的村庄,由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户生产、生活垃圾均由农户自行分类后,对不可回收部分就地进行填埋处理。
(3)因地制宜,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农村污水治理的路线图:一是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把截污管网逐步向城郊结合和农村延伸;二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外的经济发达乡镇,尽快建设区域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是暂时没有能力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大乡村,推广人工湿地、生物稳定塘处理项目,但必须做好规划,预留好地下水道,排污管网;四是其他地方,应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和农村改厕改卫、沼气工程等项目实施,提高安全饮水标准,同时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全面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4)强化技术支撑,发展生态农业。一是要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以无害化、绿色化、有机化为方向,实现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二是摸清湘江流域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家底,制订科学衡量农业生态环境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技术规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统计评估体系。三是强化生态农业科技支持体系,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组织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人员,开展以防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为中心的生态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生态农业技术,增加支持生态及高效农业发展的技术储备,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法律保障
处理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可以采用很多种手段,例如技术上的手段,经济上的手段,宣传上的手段等,但是这些手段的运用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是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基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村面源污染做出统一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附近、交通干线周边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上述法律条文分散、原则,不利于操作,但由于各地的环境、地理状况不同,要制定适用于全国统一的治理农村面源污染的法律是不现实的,建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防治农村面源污染的地方性法规,亦即《湖南省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条例》。该《条例》的内容应包括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排污管道建设与生活污水处理、农业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农药、化肥的销售与使用、农业秸秆的处置,病死畜禽、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基层环保机构的设置与部门联动机制、社会参与环保工作的途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领导机制与考核机制、法律责任等。
此外,为了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为农村面源治理筹措资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在城市征收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全国统一税率,按照企业、家庭的用水量进行征收,所得税收专门用于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